被逼著寫的借條會不會有法律效力呢?
一、被威脅、脅迫、恐嚇時所寫借條無效;
其內容不屬于本人真實意思表示,不受法律保護。但是,被逼迫人在解除了逼迫、威脅后,應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,陳述被逼迫寫出借條的事實,由公安機關立案查處,也為以后法庭對被逼迫寫出借條的合法性、真實性留下寶貴的證據。
3.《合同法》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:一方當事人以欺詐、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,使另一方當事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,該方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變更或者撤銷。
第二,如何確定借條的訴訟時效?
在借款糾紛中,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,即訴訟時效問題,根據訴訟法,訴訟時效一般為兩年。所以,借款的訴訟時效從何時起算?在兩種情況下,一種是寫在借條上的還款日期,另一種是沒有寫在借條上。如果規定了還款日期,則訴訟時效從還款日期到期后的第二天開始計算,如果債權人在三年內未催告債務人,則喪失勝訴權。未寫出還款日期的,根據司法實踐經驗,確定未寫出還款期起的借款期限的起算點,實際上有以下幾種類型:
債務人在債權人催告后即表示立即履行,但事實上并未履行,訴訟時效應從催告之日起計算;
如果借條上沒有注明還款日期,但經雙方當事人同意,確定了一個明確的履行期限,就等于雙方當事人變更了合同內容,將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轉變為履行期限明確的債務,那么,債務人在履行期限屆滿后仍未履行債務的,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;
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一次權利,債務人當場明確拒絕履行的,如債權人未給債務人必要的準備時間,債務人拒絕履行屬于行使抗辯權,則債務人的行為不構成違約,訴訟時效也不起算;
(四)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一次性權利,債務人明確表示拒絕履行,且否定了債權的存在,則無論債權人是否規定了寬限期限以及該期限是否到期,訴訟時的影響都應從拒絕之日的次日計算;
在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,債務人未明確拒絕履行的情況下,雙方商定有一個履行債務的寬限期,在該期限屆滿時,不論債務人是否明確拒絕履行,只要債務人客觀上不履行,訴訟時效應從該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。
因受過他人威脅、暴力,逼于無奈而寫出的借條,由于違反了《民法總則》《合同法》等相關法律的平等、自愿原則,一般為無效借條。而且實踐中需要有證據證明,所寫的借條確實是在被脅迫的情況下所作的,還可以要求對方出具之前借款的憑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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